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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考试改分等虚假信息,应该如何定罪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9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简介:发送“代考”、“考后改分”等虚假信息进行诈骗

2014年4月至8月,被告人秦某分别伙同被告人康某等人,以发送“代考”、“考后改分”等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秦某事先购置银行卡、手机卡和QQ号,分配给康某等人,而后,秦某找人发送虚假手机短信,谎称可以考后改分、代考等,并留下联系方式。如有人联系考后改分或代考,由康某等人各自以“定金”等方式诱骗对方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再将被害人信息交给秦某,由秦某冒充各地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的“领导”,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秦某等人用此种手段诈骗十起,骗得金额共计60 700元。

二、判决结果: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判处相应有期徒刑

本案由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秦某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康某等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三、律师说法:通过发送短信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的,以诈骗罪从严惩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本案是发送“考试改分”、“代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各类从业资格和职业职称考试种类繁多,此类考试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到考生的就业、升职等个人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即利用个别考生或其家属的投机心态进行诈骗。本案中,被告人发送可以帮助“考后改分”、“代考”等虚假信息,以“定金”等方式先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而后又假冒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考生及亲属以平常心面对社会竞争,不要心存侥幸,轻信此类虚假消息,应本着诚实付出的态度参加各类考试,共同促使社会进一步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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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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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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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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