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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女敲诈不成报警 “仙人跳”升级版上演

此文章帮助了69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15岁少女敲诈不成报警

“我被人敲诈勒索了!”5月15日下午,福建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接到26岁小伙子陈某报警。不料,同一天,龙海公安局接到了一起15岁少女被强奸案,而陈某正是该案的嫌疑人。究竟是怎么回事?

5月15日凌晨,吴某(女,15岁,贵州人)利用“附近的人”,约陈某出来喝酒。酒后吴某假装喝醉,陈某见状,打算带她去开房,其间吴某假装半推半就。后来,陈某开房不成,便开车带吴某到龙文区云洞岩山脚下,在车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其间,吴某发短信向朋友求救,称自己被强奸。很快,吴某的朋友林某、冉某、刘某、汪某4人(均是重庆人)迅速赶到云洞岩控制了陈某,并逼陈某写下金额分别为5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三张欠条,向陈某敲诈勒索13万元。

陈某逃脱后报警,于是,出现了上述双方各自报警的一幕。然而,经过摸排调查,龙文警方发现这是一起有组织、有剧本设计的“强奸敲诈案”,堪称是升级版的“仙人跳”,且这类剧情,吴某等人已在泉州晋江等地多次上演。(来源:南方网)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另外,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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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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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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