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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遭砍伤 倒地后淡定滑手机报警

此文章帮助了26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15岁少年遭砍伤

2017年5月22日,台湾新北市一名15岁的吴姓少年在旅社的电梯和28岁的刘姓男子发生擦撞,相约谈判却遭对方持西瓜刀追砍,背部、左腰、左手肘一共中3刀倒地。少年浑身是血趴在地上,淡定拿着手机求救。

警方初步调查,吴姓少年和28岁的刘姓男子原本相约在旅舍前谈判,各自带了朋友助阵,没想到刘姓男子一言不合直接拿刀追砍,少年跑了约200米,最后被砍倒地。目击店家指出:“差不多10几个吧,打一打就跑了,有的打人的跑那边,有的跑这边”、“手拿棍棒,还有拿刀,连超商店员都有看到,这群人拿着西瓜刀”。(来源:中国青年网)

相关链接: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罪的犯罪构成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2、客观要件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伤害的对象只能是他人,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一般不构成犯罪。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负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重伤或者轻伤结果的发生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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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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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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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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