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妒火激怒扎伤前妻朋友头部

中国青年网讯,刘军(化名)与赵丽(化名)曾是夫妻,共同孕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但好景不长,二人于前年劳燕分飞。为了赚钱养儿,赵丽和刘军于前年和去年先后来京务工。因房租较贵,为节省开支,这对离婚夫妻又以朋友的名义开始同居。然而,在与前妻同居的日子里,刘军心中逐渐模糊了前妻与妻子的界限,占有欲日渐增强。
去年11月12日深夜,赵丽与路明(化名)等朋友聚会饮酒。路明送赵丽回家时,两人杯酒下肚已经醉意朦胧,在赵丽住所的楼道里拥吻起来,而这一幕刚好被上厕所的刘军撞见。
刘军瞬间怒火攻心,手持一把改锥冲上前,与路明厮打起来,并冲动地将改锥扎进了路明的头部致使对方昏迷不醒,至今未能痊愈。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了解到,该男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近日在法院当庭受审。
故意伤害他人或负刑责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