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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妒火激怒扎伤前妻朋友头部 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被起诉

此文章帮助了22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被妒火激怒扎伤前妻朋友头部

中国青年网讯,刘军(化名)与赵丽(化名)曾是夫妻,共同孕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但好景不长,二人于前年劳燕分飞。为了赚钱养儿,赵丽和刘军于前年和去年先后来京务工。因房租较贵,为节省开支,这对离婚夫妻又以朋友的名义开始同居。然而,在与前妻同居的日子里,刘军心中逐渐模糊了前妻与妻子的界限,占有欲日渐增强。

去年11月12日深夜,赵丽与路明(化名)等朋友聚会饮酒。路明送赵丽回家时,两人杯酒下肚已经醉意朦胧,在赵丽住所的楼道里拥吻起来,而这一幕刚好被上厕所的刘军撞见。

刘军瞬间怒火攻心,手持一把改锥冲上前,与路明厮打起来,并冲动地将改锥扎进了路明的头部致使对方昏迷不醒,至今未能痊愈。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了解到,该男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近日在法院当庭受审。

故意伤害他人或负刑责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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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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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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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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