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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并唆使他人出具虚假证据,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310人  作者:南宁刑事律师韦荣奎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简介:陈某亲属为帮其洗脱罪名,贿赂并唆使他人出局虚假证据

陈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刑后,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被告人陈X康(系陈某之弟)、陈X文(系陈某表弟)了解到如果游佐现(系陈某抢劫一案的被害人)欠陈某的钱,陈某就可能无罪。被告人陈X康、陈X文为达到为陈某开脱罪责的目的,遂共谋唆使游佐现出具陈某无罪的虚假证明材料。随后,被告人陈X康、陈X文多次找到游佐现,唆使其多次出具欠陈某钱的证明材料。随后被告人陈X康将游佐现出具的虚假情况说明通过陈某的辩护人提交到二审法院。被告人陈X康、陈X文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以陈X康、陈X文犯帮助伪造证据罪,提起公诉。

陈X康、陈X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陈X康的辩护人提出:陈X康系自首、初犯,此次犯罪是因亲情关系,情有可原,且是游佐现向陈X康借钱引发其犯罪动机,也未造成危害后果,建议对其免除处罚。

陈X文的辩护人提出:陈X文系自首、初犯,此次犯罪是因亲情关系,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二、法院判决:行为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X康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陈X文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陈X康、陈X文、公诉机关均未上诉。

三、律师说法:贿赂并唆使他人出具虚假证据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数罪中部分罪行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帮组伪造证据罪。本案中,陈X康、陈X文在陈某犯抢劫罪一案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以金钱贿买方式唆使陈某抢劫一案的被害人游佐现出具虚假的证明陈某无罪的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陈X康、陈X文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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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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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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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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