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处警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 ,对此不予立案
据新华网报道,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第一时间成立由反渎等部门组成的专门调查组,通过实地查看现场、询问现场证人、调取分析处警现场视听资料、调取110接处警记录、查阅卷宗材料、提审在押人员、询问处警人员等,依法对于欢案处警民警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开展调查。经调查,2016年4月14日晚10时许,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报警电话后,民警朱秀明(女,26岁)带领两名辅警携带执法记录仪迅速赶到冠县源大工贸公司现场,对现场十余名讨债人员采取口头制止和警告措施,针对现场人员众多、警力不足的情况,及时拨打电话请求增援,在离开接待室中心现场后,继续在厂区听取知情人员反映情况,于欢伤害行为发生后及时收缴作案工具、收集固定证据。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当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法律规定:
至于处警的民警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这里先说一下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任何一个罪名的成立,都需要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玩忽职守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过失是指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具体于欢事件涉及的民警,我们可以对照玩忽职守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看看是不是构成犯罪。主体要件是具备的,这个不用多说。客体要件方面,刑法规定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本案中的民警如果说句话就离开现场,那么就应该属于严重不负责,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如果民警当时并不是要离开现场,而是离开接待室去调查了解情况,那么就不属于严重不负责。客观要件,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是离开现场,就属于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如果是去现场其他地方了解情况做进一步调查,就不属于擅离职守。如果不出警或者处警后没有处置就离开现场,属于不履行职责。检察院的调查认为本案的民警存在着“处警不够规范”的问题。还有一个是主观要件,这个主观要件最难把握,因为当时的主观心理,事后很难还原。大体的判断方法是,民警如果当时看到的是现场正在发生冲突,还不及时隔离,那就属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因此,于欢案涉案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