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漏水起纠纷 出手伤人获刑罚
家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贾某和常某二人是上下楼的邻居,贾某住在楼下,常某住在楼上。常某家先前进行装修时将卫生间的污水管道捅漏了,管道漏水到楼下导致贾某家天花板渗水。2016年10月某日,二人在楼下门口相遇,贾某与常某二人为管道的修缮问题发生激烈争执。 “我叫你不给我修”,贾某说着就朝常某的下巴打了一拳,常某当时被打倒在地,头磕在楼梯上。贾某还对常某说:“你不给我修,我见你一次打你一次。” 经法医鉴定,常某被诊断为“下颌骨骨折、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面部软组织挫伤”,其伤情被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贾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且量刑过重。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贾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法律观点:
被告人贾某遇矛盾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交纳赔偿款在案,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有关故意伤害犯罪的量刑标准如下:故意伤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并且被告人贾某具有有下列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情节的: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因此,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属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