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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采用窃听类器材破坏考试秩序,应如何定罪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81人  作者:南宁刑事律师韦荣奎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简介:行为人为牟利采用窃听类器材破坏考试秩序

20XX年4月初,王X与陈X共谋在即将举行的高校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的考试中向考生出售考试答案,两人约定由王X提供考试答案和出租考试使用的作弊设备,由陈X负责寻找购买考试答案的考生及通过作弊设备向考生传送考试答案。之后,陈X邀约其同学芮X参与,芮X欣然同意,两人同往重庆民生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民生学院)、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以下简称移通学院)联系了欲购买答案的5名考生。后王X将2套无线电发射器和30套无线电接收器交给陈X和芮X使用,并传授使用方法。陈X和芮X将2套无线电发射器分别安装在民生学院女生宿舍和移通学院男生宿舍,并将无线电接收器交给欲作弊考生。在专升本英语考试中,王X通过网上QQ群向陈X和芮X发送考试答案,陈X和芮X将答案通过无线电发射器传送给考生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王X、陈X、茵锦的行为在此次专升本考试的496名考生中和社会上反响强烈,部分考生强烈要求重新考试,认为上述行为破坏了人才选拔制度,对其他同学极不公平,有部分学生要求到重庆市政府上访,后被学校及时疏导和化解。公诉机关以王X等人犯非法使用“听专”器材罪,提起公诉。

二、法院判决:行为人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

一审法院判决:王X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陈X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免予刑事处罚;芮X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王X、陈X、芮X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说法:为牟利采用窃听类器材破坏考试秩序应属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破坏国家教育考试秩序,其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主观故意,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

本案中,王X、陈X、芮X为谋取利益,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破坏国家教育考试秩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本案中牵涉的作弊考生5个,欲购买答案的考生众多,通过考场内外结合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的行为,公然违反国家考试秩序,影响了国家考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极大地损害了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且造成了考生欲集体上访的恶劣影响,应当对三人的行为评价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故三人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在共同犯罪中,王X非法提供窃听专用器材,并传授使用方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X、丙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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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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