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砍杀邻居儿子
网易新闻讯,16年前,勉县新铺镇罗家坎村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郭某与邻居因矛盾纠纷产生积怨,持斧头将邻居家儿子杀死后,负案潜逃。案发后,勉县警方使用各种手段对嫌疑人郭某展开追捕,并将其上网追逃。16年间,勉县警方先后赶赴新疆、山西、青海及陕西延安、榆林等地开展抓捕工作,但均未取得实效。

2017年秦鹰行动以来,勉县警方在追逃的基础上广辟线索来源,同时对其家属开展法律政策宣传,敦促其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郭某在强大法律震慑和巨大精神压力下,于2017年6月3日向勉县警方投案自首。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已被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潜逃16年自首或可从轻处罚
实施犯罪潜逃后投案自首,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关键是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自首的条件。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不构成自首。
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
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可以认定为自首,缺一不可,只有这样认识自首才是完整的,系统化的。
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