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犯故意杀人罪什么情节适用死刑
我国1998年10月5日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就不断践行着公约条例,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确定为我国基本的死刑政策。故意杀人罪,作为最严重的暴力犯罪,是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最多的罪名之一。但由于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与我国自古以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朴素观念相矛盾,导致人民群众乃至司法工作人员对何种行为、何种情节适用死刑存在较大分歧。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故意杀人罪中的“特别残忍手段”应当是给指被害人肉体上带来极大痛苦、公众心理上难以接受的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手段”可以参照故意伤害罪中的“特别残忍手段”进行认定,即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腿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犯罪手段不仅可以反映犯罪行为的客观损害程度,还可以反映作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关于“特别残忍手段”,虽然没有具体的解释,但可以参照故意伤害罪中“特别残忍手段”进行认定。具体到案件中,对“特别残忍手段”可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认定:1、杀人手段:使用焚烧、冷冻、油煎、毒蛇猛兽撕咬、分解肢体、剥皮等凶残狠毒方法杀死被害人的;2、行为过程: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频繁、折磨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强;3、以其它让社会民众普遍难以接受的手段和方式杀害被害人的。
实务观点:对于“特别残忍手段”的定义在前一个案例中已作详细阐述,不再赘述。主要针对“特别残忍手段”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常把二者混同,“特别残忍手段”仅是“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之一,对于是否有预谋、是否事先准备凶器以及是否在公开场合行凶等行为仅是认定“情节特别恶劣”的依据。因此,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