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联合诈骗2000万,开庭时女子撇男友独资揽罪
据新京报报道,自称有资源可“操作”购买高额回报的投资理财产品,在一年多的时间里,34岁的女子陈某伙同男友董某骗取其高中、大学同学及他们的家属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昨日上午,陈某和男友在二中院受审。庭审中,陈某揽下所有罪行称男友并未参与,其男友也否认诈骗,但部分证人证言显示,在介绍投资理财项目时,二人“一唱一和”。
在检方指控的2000余万诈骗款中,涉及王某姐弟、侯某、温某、刘某共五人。期中金额最大的是陈某的高中同学王某和其姐姐,二人交给陈某的钱共计1950万,截至案发前,陈某支付回款200万元。此外,陈某称,其还将自己租的宾利车和奔驰跑车借给王某开,以示实力。此外,陈某还以投资和借款为由向大学同学侯某拿过30万,以用于投资一个名为“中广”的高回报项目,实际上,陈某并无投资赚钱的实力和能力,从侯某处拿到的钱,她转账给其他介绍赚钱项目的朋友,能否“钱生钱”,她并无把握。最后一笔95万来自刘某,陈某以办理银行贷款为由向其借款,并用国瑞城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实际上,该套房屋并不属于陈某,房本也非真实。对2000余万巨款,陈某称没有奢侈消费,也无法说明钱款去向,“我是真的想让自己和朋友越来越好,从没想过骗钱自己花。”
诈骗罪的共犯如何处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承认自己诈骗的犯罪事实,但是对于男友董某是否参与犯罪予以否认,被告人董某也否认犯罪,但是根据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正式被告人董某也参与了犯罪,两人一唱一和,具有共同诈骗的犯罪故意,应当认定陈某和董某成立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至于主从犯的区分问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再予以区分,正确定罪量刑!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