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伪造收条邀他人入股
2010年三四月期间,被告人梁建成以邀约被害人李鑫入股湖南省会同电力公司下属会靖股份公司为由,先后三次向被害人李鑫共计收取人民币100 000元入股股金,并承诺高利回报,之后被告人交给被害人一张内容为“今收到会同县安全监督局蒋秩标入股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会靖股份公司股金壹拾万元整(100 000.00)”的收条,该收条落款的收款人为王晓君,时间为2010年4月1日。被告人梁建成收取被害人100 000元股金后,并未将该100 000元入股会靖股份公司,而是将钱转借他人从中获取利息。经查证,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1999年6月股份制改造以来未曾设立过“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会靖股份公司”。被告人梁建成交给李鑫的收条也并非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王小(晓)君所书写,系被告人梁建成所伪造。
裁判结果: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建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梁建成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诈骗罪的行为构成及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