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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时陷昏迷 失足女及旅社老板将其抛河溺亡

此文章帮助了33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嫖娼时陷昏迷被抛水中

2016年9月18日下午2时许,老年男子钟某来到韦某经营的位于金秀桐木镇惠东街的鸿发旅社嫖娼,在与被告人王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钟某突然昏迷,口吐白沫。韦某和王某对钟某进行简单施救后,两人就认为钟某已经死亡。次日凌晨2时许,两人把钟某抬至该镇东街河桥头下的水坝,韦某将钟某推下水中。案发后,法医对钟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溺水死亡。法庭上,韦某与王某皆表示,因当时以为钟某已死亡,心里很慌乱,两人都没有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两人对钟某急救了一分钟,用牙签插进钟某的尾椎,见他没反应,便判断钟某已经死亡。

面临容留卖淫过失杀人两项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韦某、王某对钟某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还指控,韦某于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9月份期间,在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惠东街其经营的鸿发旅社中,长期多次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并为他人提供卖淫所需的房间与床铺从中牟利。经营至今共获利约1.5万元,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韦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韦、王二人皆认为量刑建议过重,在法庭上作出了陈述。法庭将择日宣判。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中,定罪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量刑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与强奸致人死亡,同样可能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有期徒刑,但因为罪名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量刑会有明显的区别。因此,调查过程中一定要如实告诉办案人员自己的行为目的,尽量给自己降低刑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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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纠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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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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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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