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药专家被揭底
【神药专家被揭底】近日,一位名叫刘洪滨(“滨”有时写作“斌”)的“老专家”被发现多次在各大电视台的“健康医药”节目中,参与推广的药品、功效也是五花八门。有时是苗医传人,有时是蒙医传人,偶尔还会客串一下北大专家和医院退休的老院长……由于刘洪滨出现在电视画面中的身份完全不同,也被网友戏称为“虚假药品广告表演艺术家”。

刘洪滨节目中推销的产品留下了一长串的不良记录,而刘洪滨所谓供职单位21日均表示查无此人。

经调查发现,在刘洪滨参与推广的“药王风痛方”已经被认定为假药,刘洪滨背后的公司如何通过电视节目包装销售假药的流程也浮出水面,在3个月不到的时间里,仅刘洪滨“代言”的一个产品就曾卖出近两百万的销售额。
【多个身份在电视台做虚假药品广告】刘洪滨这个名字昨天突然在网上火了。先后出现在西藏卫视、青海卫视、甘肃卫视、东南卫视、辽宁卫视、吉林卫视和黑龙江电视台等多家省市级电视台的“健康节目”中的她,因每次出现时的身份不同,所推销的药品名称、功效也不同,而被网友称为“虚假药品广告表演艺术家”。

这名“老专家” 在几年的时间里先后以祖传苗医传人、北大专家、养生保健专家、御医世家传人兼风湿病专家、祖传老中医、蒙医第五代传人等身份推销过苗仙咳喘方、唐通5.0、天山雪莲、药王风痛方、苗祖定喘方、苗家活骨方、老院长祛斑方、蒙药心脑方、助眠晚餐等9种药品和保健品。此外,还曾自称是中华中医医学会镇咳副会长、东方咳嗽研究院副院长、中华中医医学会风湿分会委员和某医院退休老院长。
数年间,“老专家”刘洪滨在电视台节目中语出惊人,以权威身份“打包票”推销治疗多种不同疾病的药品,这些药品所治疗的疾病包括,咳嗽、糖尿病、痛风、活骨、祛斑、心脑血管疾病、失眠等等。(来源:北京青年报)
宣传虚假广告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停止发布广告并使用同样的广告费用,在原来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2.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虚假广告发布过程中也有责任的,比如和广告业主串通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明知是虚假的还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广告,或者不按照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应当没收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包括:
1.虚假广告具有误导性、欺骗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必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但关于民事责任的方式:则应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依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大小,广告内容的欺骗性、误导性的程度、侵权后果、损害的大小综合而定。
2.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是虚假的广告,仍设计制作、发布、对受害的消费者而言,他们是共同的侵权人,消费者可以向业主追索损失,也可直接向经营者和发布者追索损失、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3.在虚假广告中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是最基本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但当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时,广告主无以查找,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主应承担的责任由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而且是全部责任。
4.一些社会团体、组织热衷于推荐商品,以此牟利、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投其所好,骗取推荐,蒙骗消费者。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广告法》对社会团体或者其它组织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民事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在虚假广告中推荐的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5.民事责任的方式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主要有:继续履行、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消费者应依具体情况依法选择一种或几种方式行使请求权。
三、刑事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本质上说是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骗取消费者的钱财,当骗取的钱财达到一定数额时,情节严重的行为则构成了虚假广告罪,如果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或发布虚假广告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一般仍依法受到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