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醉酒驾驶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10年7月22日20时20分,被告人周建酒后驾驶其豫QC1890号轿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南化建超市门前时,车辆右前部与前方同向行人刘淑琴相撞,将刘淑琴撞翻至车前挡风玻璃后弹落并被拖入车下,周建继续驾车加速向南行驶,刘淑琴在车下被拖行途中掉落,当场死亡。周建继续驾车行驶至雪松路与骏马路交叉口处时,因车辆两前轮与北侧道牙相撞致该车爆胎而停车。民警接报案后及时赶到现场,将周建当场抓获。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周建肇事后共继续向前行驶502米,其中刘淑琴被拖行痕迹长113.1米。经鉴定,刘淑琴系因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胸腹部器官破裂出血而死亡;周建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09mg/100ml。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周建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应依法从重处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为逃离现场而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在被车辆拖行113.1米后当场死亡,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周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被告人周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周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驾车逃逸,逃逸中致被害人死亡,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周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应依法从重处罚。周建辩解及辩护人提出周建不属交通肇事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周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对周建行为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请求对周建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周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律师说法: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重大事故”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