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成年人贩毒 法院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和蒲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均系吸毒人员。2016年6月中旬以来,蒲某暂住在杨某租住的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文化路一出租房内。二人同住期间,杨某向许某、罗某、李某及杨某某(未成年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0次,约4克,其中9次指使蒲某送货。2016年7月21日,公安人员在杨某租住处将其与蒲某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6.9克。综上,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0.9克。
(二)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本案由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且多次、向多人贩卖,应依法惩处。杨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且贩毒对象部分为未成年人,应依法从重处罚。杨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律师评析
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是很大的,有很多人因毒品毁了自己的一生,毒品若不严格管控打击,将严重威胁社会稳定,所以,国家一直讲毒品类犯罪作为重中之重进行打击。同时,我们也看到现在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好奇心强、容易受到毒品诱惑的特点,控制、指使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本案被告人杨某通过为未成年人蒲某提供食宿,逐渐控制蒲某,先后九次指使蒲某为其向购毒人员送毒品,还向未成年人杨某某出售毒品。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杨某的犯罪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杨某从重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