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小哥因不满被投诉,竟强行入室毒打女客户
法制晚报报道称,王女士住在北京管庄附近一个小区,近日,她的一个快递在本人没有收到快件的情况下,以“本人签收”的名义进行了处理,就此事与快递员电话沟通无果后,向申通公司投诉了该名快递员。在发起物流投诉不久后,王女士开始收到该快递员的发来的充满愤怒的短信,以及在电话中各种脏话的辱骂。因为无法接受突如其来的辱骂,王女士也愤怒的在电话中表示,将继续投诉该快递员。
但王女士万万没有想到,在挂断电话的20分钟之后,该快递员手持一块石头冲到自己家中,用石头狂砸自己的头部、背部,并对自己拳打脚踢,导致自己意识不清,浑身上下鲜血淋漓,多亏室友及时赶来并且报警。
几日后,北京申通快递官方微博就此事进行回应,称公司已经获悉此事,向客户致歉,尊重事实真相,不会逃避责任,更不会“容忍”任何侵害客户行为的存在,会就此事给公众一个交代。
什么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希
望危害结果发生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在程度上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就是刑法上通常说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结果发不发生,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我国刑法没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中,对这两种心理差别是作出规定的。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决定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不可能为犯罪实施预备行为;没有出现危害结果时,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所以,过失犯罪没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由于过失犯罪没有未遂,也没有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所以,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本案中,申通快递小哥因为不满被女客户投诉,而准备犯罪工具——石块,进入女客户家中,用石头狂砸女客户头部、背部,并拳打脚踢,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观心态应当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倘若经鉴定女客户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则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