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代替他人考试获刑
2016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郝某在榆林市职业技术学院考点代替被告人张某参加2016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被监考老师发现。
法院判决:被告人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构成代替他人考试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代替被告人张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张某犯代替考试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郝某、张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为了维护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被告人张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律师评析:代替考试罪的量刑标准
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个罪名,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代替考试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代替考试罪所指的考试是依据法律设立的国家考试,依据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此罪范围之内;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双方行为人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量刑方面,根据刑法打击预防犯罪的目的,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到本罪行为人多为在校学生,且替考者主要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目的,代替考试罪的量刑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