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醉酒驾驶获刑
2014年11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皖ANZ185小型轿车沿阜王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为躲避一辆正在掉头的车辆冲撞道路中央护栏,该车原地打转,后又撞到路东侧分割护栏和一辆停在路边的轿车,之后被告人刘某继续驾驶从路东侧冲过中心隔离护栏向西侧行驶后车辆向南打转,车尾刮碰到一辆出租车,后又撞击西侧护栏,并撞到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一辆轿车,接着被告人刘某倒车后继续向北行驶至南门口红绿灯时,撞到交通信号灯栏杆后才停下。并经鉴定刘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85.7mg/100ml。阜阳市交警一大队接110报警后,指派民警王霞、武飞赶到现场将刘某带至交警一大队询问室,在办案民警依法对刘某看护时,二人发生争执,造成武飞顶部头皮挫裂伤。
法院判决: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六个月
律师评析:如何区别危险驾驶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罚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2)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1、主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希望、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并且放任该抽象危险状态的出现,其主观恶性比较大,对于具体的危险状态和危害结果是直接故意,不是过失。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不追求、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所引起的危险状态和重大实害后果的 心理态度不可能是直接的故意,只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2、客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实施危险方法,对具体危险状态和重大危害结果的积极促成,而不会采取措施避免。危险驾驶罪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的具体危险状态和重大危害结果是采取措施积极避免的。
3、在行为方式上,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