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冒充中石化员工,骗取银行99亿元被抓获
据参考消息报道称,2014年1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任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利用其控制的泰安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泰安市欣平塑料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伪造的中国某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公章及法人章,冒充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某银行济南分行、某银行泰安分行等多家银行签订三方保兑仓协议,骗取某银行济南分行、泰安分行等多家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99亿元。
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历时12个月,转战北京、上海等地,成功侦破一起涉案金额99亿元的特大保兑仓业务类票据诈骗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查封多地房产23套,土地4宗,冻结涉案账户17个,追缴、避免经济损失二亿多元。
什么是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二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交易背景和冒用中石化工作人员,从而骗取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进而能够骗取银行的汇票,构成票据诈骗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