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盗室友电脑险些误入歧途

3年前,阿典是一名差点沦为“阶下囚”的失足大学生。3年后,他是一名致力于失足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阿典说,如果不是3年前检察官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他的人生可能是另外一个样子。为了了解阿典的家庭情况和犯罪原因,秦雨和同事跟随阿典踏上了归途。28小时的火车换汽车再爬山,终于到了阿典的家。原来,阿典是小山村里的第一个大学生,父亲体弱多病,母亲有轻微智障。为了给他筹集学费,懂事的弟妹主动辍学,和父亲一道外出打工。父亲积劳成疾后,阿典借遍了老师、同学和亲友,但面对高额的医疗费,仍只是杯水车薪。情急之下,他偷走了室友的笔记本电脑变卖,被告发。面对阿典脸色蜡黄的父亲、骨瘦如柴的母亲、衣衫褴褛的弟妹,秦雨和同事表示,自己是阿典在检察院实习的老师,和阿典一道来探望。第二天一早,秦雨和同事留下身上所有的钱,匆匆赶回单位。一方面以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本院作不起诉处理;另一方面,与导师共同制订帮教方案,还建议学校给予援助。如今,大学毕业后的阿典当上了一名律师。为了感激检察官曾经对他的帮助,他选择致力于失足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决心将检察官的关爱和法律的温情传递下去。昨天,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洪山检察院建立健全大学生犯罪不捕、不诉风险评估机制,根据犯罪性质、情节、悔过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决定是否作不予批准逮捕、酌定不起诉处理。由四名检察官组成的“秦雨工作室”,五年来共依法决定不批捕68人,不起诉26人,建立帮教小组94个,全部重返校园,其中5人考上研究生,12人进入世界500强企业,其余人员也完成学业。
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不起诉
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
检察院不起诉的适用情形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不只是冰冷的枷锁,其终极目的是惩治犯罪,让罪犯改邪归正,回归征途,让社会少些犯罪,多些和谐与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