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十几只赛鸽下酒被刑拘
赛鸽不同于一般的鸽子,体型不大,成年公鸽约500克,母鸽约450克。骨骼硬扎,肌肉丰满,眼睛明亮,羽毛薄而紧,羽色主要有雨点、黑、绛、灰、白、花等多种。一般赛鸽价格从几千,几万,甚至上百万都有。鉴于赛鸽价格不菲,民警在安抚袁某的同时,第一时间给袁某制作了报案笔录,原来是袁某家养的十几只比赛用的赛鸽被人偷走了,每只鸽子的市场价值两千元起步。民警田友强在了解案发经过后,第一时间带领队员抵达案发现场实地勘查,并调取了小区内外监控视频。
经过通宵奋战,犯罪嫌疑人渐渐浮出水面:在监控视频画面中出现一可疑男子在案发小区旁的小道上徘徊,侦查员凭借灵敏的“嗅觉”以及熟练的视频侦查经验,初步判定此人有作案嫌疑。侦查员再重复查看监控视频,发现此男子离开小道时手上多了个编织袋,受害人一眼辨认出这个袋子,一切昭然若揭,目标人物锁定。侦查员通过监控录像,清晰地看到一辆三轮车缓缓地骑出且车后隐约印着几行字,不断放大画面中的字体,此刻侦查员们终于露出了笑容,上面的一串回收废品的手机号码引起了队员的注意力。通过这串号码,侦查员以卖废品的名义联系到“男一号”并约定到指定的地点,6月26日17点,犯罪嫌疑人最终“如约而至”。
经犯罪嫌疑人訾某安交代,当日在该小区收废品期间经过鸽棚,发现鸽棚没上锁就顺手抓走了十多只鸽子,以为就是普通的家鸽,回家做下酒料吃了….民警在其住处查获了幸存的三只赛鸽。訾某安为这一昂贵的鸽子宴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西湖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数额认识错误案件辩护要点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仅是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是一种刑法价值观。本文所探讨的盗窃罪中的数额认识错误,就是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犯罪行为时,行为人主观意图盗窃的财物数额与客观实际盗窃所得的财物数额发生了不一致,因此,在解决盗窃罪中的数额认识错误这一问题时,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犯罪论和刑罚论领域中确立犯罪成立的标准、理解成立标准以及裁量刑罚、执行刑罚时应当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根据这一原则,成立犯罪不仅要求符合主观与客观方面的要件,而且要求这两个要件事实之间是统一的。
就盗窃罪而言,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其中,“数额较大”作为一个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定量标准,是一个同时具有主、客观两方面意义的统一体。所谓客观是指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这是我们判断的基础,而主观则是行为人自身的认识情况。此外,我们所追求的主客观相统一,并不是要求行为人的认识状况与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完全一致、分毫不差,只要这种主客观的差别没有超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自身的幅度范围,就应当认定为主客观相符合。
“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故意(有时仅影响犯罪的形态)。”在盗窃罪中,行为人对“盗窃数额”这一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盗窃罪的成立,也可能仅影响盗窃罪的犯罪形态。概括而言,在盗窃罪中,缺乏盗窃数额的主观或者客观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构成盗窃罪;而在主观与客观发生不一致的情况下,原则上以较轻的方面定罪处罚。
就行为人明确以数额较小财物为目标实施盗窃但由于认识错误而窃得数额较大、(特别)巨大财物的行为来说,学者们达成了一致意见,即认为其不构成盗窃罪。例如张明楷教授曾详细论述过,只有认识到所盗窃的财产数额较大时,才可能成立盗窃罪。
本案中行为人对盗窃的数额存在错误,作为辩护律师,应抓住数额对犯罪成立的意义,寻找刑法理论中有利于当事人的观点。本案还有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我是马友泉律师,对财产类犯罪深有研究,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