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外挂软件
2016年,一外挂软件全国总代理的王某、赵某及赵某等5人,为牟利,销售“流氓”软件,一年内疯狂敛财400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现该5人被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检察院,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依法批准逮捕。

2016年初,在北京一家网络公司任职的王某发现一款软件APP下载量巨大,经研究后发现该软件是一款利用微信漏洞研发而成的“微信外挂”软件。该软件可在官方微信上新增“一键点赞”、“一键添加好友”、“群发广告”等功能,安装该软件后可以批量加好友,一键转发,因此颇受微商的喜爱。
明知倒卖该款软件是非法行为,但是从中嗅到巨大“商机”的王某,还是禁不住诱惑找到了大学时专攻软件研发的室友赵某,共谋“创业之路”。二人很快商定由营销经验丰富的王某负责联系该软件作者拿到代理权和招募下级代理,而赵某提供技术支持。
王某、赵某二人顺利拿到总代理权后,又成功发展了下级代理邱某、赵某,短短一年时间便通过代理出售该外挂软件,迅速敛财4000余万元。赵某、邱某和邱某发展的次级代理李某等人通过转卖改款软件分别牟利17万、80万、30万不等。
去年10月10日,腾讯公司向安吉县公安局报案称,安吉卖家姜某出售该外挂软件,对微信客户端程序进行修改。
接到报警后,安吉警方迅速介入,将姜某抓获归案,并通过姜某顺藤摸瓜成功抓获了该款软件的全国总代理王某、赵某及其发展的各下级代理。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该款外挂软件具有突破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或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属于破坏性程序。(来源:凤凰网)
以案说法: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2款,扩大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依据《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增订的《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