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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打砸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此文章帮助了39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酒后打砸闹事

2015年1月27晚,被告人周某、汪某、崔某、王某酒后在某音乐会所氧吧房间唱歌、喝啤酒。为寻求刺激,四人用啤酒相互喷洒,并将空啤酒瓶砸向房间内的玻璃造型墙,致房内北墙17块玻璃、东墙22块玻璃、西墙10块玻璃毁损。经鉴定,被损坏玻璃造型墙价值15517元。2015年10月9日,四名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以案说法:酒后打砸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1.从主观方面看,寻衅滋事罪主观上是为了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逞强好胜、耍威风;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有损坏他人财产的目的。前者虽然也有损坏他人财产的目的,但只是为了通过损坏他人财产来达到自己逞强好胜、耍威风的最终目的;而后者也有可能出于报复、泄愤,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损坏他人财物。

2.从客观方面看,寻衅滋事罪一般为无事生非;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为事出有因。是否有因,应从“因”的原因力上分析,如果原因力较弱,即社会普遍观点认为“因”(即所谓的小因)不能成为损坏财物的客观理由的,应当认定为无事生非,属于寻衅滋事;如果原因力较强,即社会普遍观点认为“因”可以成为损坏财物的客观理由的,应当认定为事出有因,属于故意毁坏财物。

3.从侵犯的对象和客体上看,寻衅滋事罪通常没有特定的侵犯对象,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通常有特定的侵犯对象,侵犯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前者虽也会同时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但以社会管理秩序为主要客体;后者虽也会同时造成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犯,但以他人的财产权利为主要客体。

四名被告人饮酒期间,仅为寻求刺激,就将公共场所的玻璃造型墙砸坏,主观上系无事生非,没有针对特定人,侵犯的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将他们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更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源: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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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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