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拒绝理发店推销遭多人暴打,该恶劣行为是否触犯刑法?
据南方都市报消息:2017年6月28日,山西太原柳巷发生一起街头殴打事件。某理发店员工在街边向一女子推销被拒,随后该女子被多名男性殴打。通过网上流传的视频显示,该女子在街边行走时,被疑似理发店的四名员工围住推销业务。其中一名女性员工上前挑衅,致使双方发生冲突,随后剩余三名员工也上前参与围殴该女子。斗殴发生后,从周围又不断跑来多名男子,共同参与了对该女子的围殴。目击者称,该女子衣服被扯烂,手机掉落在地上。太原柳巷派出所证实了该视频的真实性,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处理中。据悉,目前涉事理发店已被关停。该店门口张贴的一张通知显示,因店内员工与路人打架,现理发店停业整顿。
法律观点:本案加害人有多人,且加害人殴打他人的行为十分恶劣,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加害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要看被害人是否构成轻伤。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轻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比如致人重伤、死亡),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女子拒绝理发店推销遭多人暴打,该恶劣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什么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