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赔钱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判多久?能判缓刑吗?
2016年10月28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冯松杰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号的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内乡县余关乡李沟村上南组,与步行人李某2相撞,造成李某2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2的伤情暂定为重伤二级。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议案,被告人冯松杰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严重超载且未保持安全车速,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伤情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证人王国兴、李某1、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冯松杰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松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严重超载且未能确保道路运输安全,致使发生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松杰民事部分没有赔偿,不能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冯松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审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松杰与被害人李某2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李某2对上诉人冯松杰表示谅解。该事实有收条,谅解书,身份证明,委托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郑州朱军律师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松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严重超载且未能确保道路运输安全,致使发生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冯松杰与原审被害人李某2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冯松杰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二审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5刑初64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松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