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利用不正当男女关系勒索钱财
1994年起,金某与洪某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2005年7月,洪某提出分手,金某遂多次让洪某写下双方有婚外情的字条和书信。后金某以此威胁洪某,要求洪某支付分手费,否则就将两人关系对外宣扬。洪某无奈,在之后的两年时间内,陆续给金某现金84万元,通过银行转帐又给了56万元。2007年8月,洪某哥哥又通过银行转帐给了金某30万元。2009年1月,洪某向公安机关报案,金某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揭露她人隐私的方法,敲诈钱款,数额巨大,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杨浦法院判处金某有期徒刑8年并责令其退赔赃款。
律师说法:敲诈勒索罪如何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