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超市持刀砍人,伤人者涉嫌触犯何罪?
据人民网消息:2017年16日21时许,宝安区西乡金港华庭沃尔玛超市内发生一宗故意伤害案件,一名男子持菜刀伤人。警方接报后迅速赶往现场,将嫌疑人蒋某某(男,30岁,重庆人)抓获,并协助120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全力救治。该案造成2人死亡,9人受伤。经了解,嫌疑人目前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现伤者已经分别被送往恒生医院和宝安中心医院抢救,目前伤者情况均稳定。经初审,蒋某某无固定职业,系单独作案。
法律观点:蒋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目前,对于蒋某某持菜刀伤人的犯罪动机并不确定,但通过新闻可知,蒋某某对于伤害他人是主观上是存在故意的,且蒋某某也已经实行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身体损坏,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因此,蒋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轻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比如致人重伤、死亡),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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