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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大火扑灭死亡22人,嫌疑人已抓获。什么是放火罪?

此文章帮助了308人  作者:丁一元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江苏常熟大火扑灭死亡22人嫌疑人已抓获

新浪新闻报道称,7月16日上午,江苏常熟市政府新闻办发布消息称,16日凌晨4时32分,常熟市虞山镇漕泾2区74幢发生火灾。经初步了解,起火建筑为两层砖混结构民房。截至今天上午10:45,漕泾二区74幢的火灾现场清理结束,共发现22名死者,另有3人轻伤。江苏省、苏州市和常熟市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16日下午,江苏省常熟市在虞山镇镇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据官方通报,16日虞山镇漕泾新村二区74幢发生火灾,犯罪嫌疑人藏匿于漕泾5区3栋2单元楼顶水箱内,被专案组于当天下午15时30分许捉获。

什么是放火罪?

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例如,某电气维修工人,发现其负责维护的电气设备已经损坏,可能引起火灾,而他不加维修,放任火灾的发生。这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放火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放火方式烧毁民宅,造成2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其实出于故意,则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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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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