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刑事律师  >  刑事案例  >   “标签瑕疵”食品是否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标签瑕疵”食品是否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此文章帮助了329人  作者:南宁刑事律师韦荣奎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简介: 邱某在超市购买的食品存在“标签瑕疵”

2015年5月20日,邱某在沃尔玛购物广场北京建国路分店购买了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和润“日式酸奶”大瓶20瓶(每瓶28.9元)、小瓶20瓶(每瓶7元),共花费760元。该产品奶瓶上贴的标签上记载:产品类型风味酸乳,配料包括鲜牛奶≧85%、果葡萄浆、白砂糖、食品添加剂(果胶)、嗜热链球菌、干酪乳杆菌、保加利亚乳杆菌,且标签上标明:“特别提醒的是此款酸奶富含益生菌”,但未注明益生菌具体含量或添加量。经核实,应翻译为“副干酪乳杆菌”,该酸奶中添加的也是“副干酪乳杆菌”而非“干酪乳杆菌”。依据《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77.32元、罚款166209.6元的行政处罚。鸿达公司对上述处罚事实予以认可,并称已经按照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鸿达公司称该公司现已经对标签瑕疵进行了纠正,注明了益生菌添加量,并将配料中的中文“干酪乳杆菌”更正为“副干酪乳杆菌”。      经询,邱某认可曾因在不同超市多次购买涉案酸奶并起诉过鸿达公司的事实。关于邱某食用涉案酸奶后腹泻还继续购买的原因,邱某表示购买是为了送人,并认为偶尔腹泻也是调理肠胃的正常反应,其当时并不知道涉案酸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邱某认为鸿达公司利用消费者对国家法规的理解盲区,欺诈消费者,违法生产并销售不合格产品,已构成侵权。故邱某诉至法院要求鸿达公司退还货款760元并10倍赔偿邱某7600元,共计8360元。鸿达公司认为干酪乳杆菌和副干酪乳杆菌都是可以用于食品添加的,标签中的英文和中文翻译错误,没有欺诈消费者,且邱某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该产品,也不属于消费者,请求法院驳回邱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判处鸿达公司10倍赔偿其损失7600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一、鸿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邱某货款七百六十元。二、驳回邱某之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邱某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鸿达公司10倍赔偿其损失76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鸿达公司赔偿邱某7600元。

三、律师说法:标签瑕疵纠纷是食品安全类案件中最主要的类型

该案例是目前审判实践中非常典型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其中标签瑕疵纠纷是食品安全类案件中最主要的类型,因为随着“史上最严民生法”即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最初表现的“生产有毒有害食品”、“销售过期食品”、“销售三无食品”等案件逐渐减少。而涉及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案件逐年增多,在审判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不一,争议也比较大。

本案中实际涉及到以下四个争议问题:一、存在标签标示瑕疵的酸奶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在短期内多次购买涉案酸奶的邱某是否仍属于依法保护的消费者;三、本案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还是《食品安全法(2015年版)》;四、鸿达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一、存在标签标示瑕疵的酸奶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首先,从不同法律层面规定的内容来分析,什么是“食品安全标准”以及为何要规定“食品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二章专门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其中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因此,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简单归纳为“人身、财产安全权”和“知情权”两项最基本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是从第十八条到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法(2015年版)》是从第二十四条到第三十二条,无论是根据《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二十条[1]还是《食品安全法(2015年版)》第二十六条[2]的规定,我国的食品安全法采纳的食品安全标准均非狭义的“食品安全标准”,即并非只要是“无毒、无害、有营养”食品就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卫生标准、营养标准、标签标准等多个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只有符合全部强制性标准的食品才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食品。该广义的“食品安全标准”为的就是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和“知情权”两项最基本的权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呼应。

其次,从卫生部制定的一系列国家标准的文义来理解“食品安全标准”的准确含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名称中就很容易认定上述“标签”、“标识”通则均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子类,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1条的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本案中,鸿达公司生产的酸奶标签配料中文标示为“干酪乳杆菌”内容,但实际该产品添加的配料为“副干酪乳杆菌”,而上述两种菌实际上属于不同的食用菌,标签中配料标示的内容属于不真实,并且标签上标示有“特别提醒的是此款酸奶富含益生菌,如果每天喝两杯,会有不同的感觉”的内容,但在标签中未标注益生菌的含量或者添加量。虽鸿达公司辩称因益生菌是一个逐渐繁殖的过程,目前国内无法检测益生菌的具体含量,其未标注含量没有过错,但其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1条的规定标注添加量。故鸿达公司生产的涉案酸奶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4和4.1.4.1的标准要求,不属于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在短期内多次购买涉案酸奶的邱某是否仍属于依法保护的消费者

本问题实际涉及的是“知假买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所谓“知假买假”就是明知购买商品存在问题而购买,目的通常是满足自身消费需要,如低价购买盗版软件或仿冒名牌服装等或者以惩罚制假售假或牟利为动机,利用法律、法规中的惩罚性赔偿获得超过原价数倍的非消费收益。对于“知假买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在我国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已经争议多年,有的学者认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不以“欺诈行为”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知假买假受保护没有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则不同,对于惩罚性赔偿明确要求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知假买假不应受到保护。”[3]有的学者则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知假买假,因为消费者与经营者间的交易行为是受私法调整的法律行为,应遵循包括诚实信用在内的私法基本原则。知假买假并非诚信行为,对其保护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知假买假人”,最为典型的就是“职业打假人”,比如王海,在最初的司法实践中,一部分法院将王海视为消费者,对其请求予以支持;而另一部分法院则否认王海的消费者身份,驳回王海要求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形成了鲜明的对立。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刑事相关咨询

北京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各种刑事犯罪案例、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