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伤人后开车撞伤多人,伤人者涉嫌触犯何罪?
据新京报快讯:2017年7月23日15时许,密云一男子持剪刀在巨各庄镇一搅拌站内扎伤5人后,驾驶面包车逃跑,逃跑过程中,在密兴路(旧路)久远庄至康各庄路段先后撞伤9人,造成其中一人死亡。北京密云警方发布线索征集通告称,嫌疑人王某某,38岁,未婚,黑龙江省海林市人,身高4500px左右,体态较瘦,寸头,瘦长脸,肤色黄,上穿黑衣碎花半袖衬衫,下穿深色长裤,脚穿黑色皮鞋,东北口音。2017年7月24日下午,据知情人士称,嫌疑人已找到,其已自杀身亡。
法律观点: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王某某开始持剪刀在搅拌站内扎伤5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王某某在扎伤5人之后又撞伤9人的行为,同样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虽然王某某起初开车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但通过目击者反应的现场情况来看,王某某在开车时是出于故意的主观意图在利用车辆作为作案工具伤害他人,其行为不存在过失,本案王某某对于伤害他人是主观上是存在故意的,且蒋某某也已经实行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身体损坏,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因此,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轻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就知情人士称王某某目前有可能已经自杀身亡,但不论加害者是否身亡,其行为依然构成犯罪,这是不可磨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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