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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账号更改套餐 破坏计算机犯罪的行为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0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骗取账号更改套餐

2013年5月至7月,被告人姜某、黄某甲经预谋后,通过骗取中国电信温州分公司员工何某的工号、密码、验证码,登陆中国电信公司系统,将700多个使用“C网商务专线套餐”的手机号码从“温州数据部”改到个人名下,继而利用徐某、张文、黄某甲等人工号对其中部分号码进行复机、补卡后出售给他人,给中国电信温州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6659.91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黄某甲于2013年9月29日在乐清市磐石镇环城东路129-1号移动手机店内被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二被告人家属于同年12月5日赔偿中国电信温州分公司人民币6886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黄某甲违反国家规定,结伙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姜某、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对二被告人还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的意见,与本案情节相符,均予以采纳。二辩护人提出要求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甲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破坏计算机犯罪的行为认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包括下列3种情况: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含网络、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其功能多种多样,如进行文件编辑、采集、加工、存储、打印、传输、检索或者绘图、显像、游戏等,可用于不同行业、不同目标。同行业、不同目标的计算机系统其具体功能又会有所差别,如航空铁路售票、气象形势分析、预测、图书、报刊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等。无论用于何种行业或者用于何种目标,只要对其功能进行破坏即可构成本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法,包括对功能进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具体行为,其中,删除,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有的一功能加以取消,既可以是取消其中的一项,也可以是其中的几项或者全部、修改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地进行改变,或者将原程序用另一种程序加以替代,改变其功能,增加,是指通过增加磁记录等手段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添加其原本没有的功能。至于干扰、则是通过一定手段如输入一个新的程序干扰原程序,以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转,行使其功能。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所谓数据,在这里是指计算机用以表示一定意思内容或者由其进行实际处理的一切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有意义的组合,所谓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则是指固定存储中计算机内部随时可供提取、查阅、使用的数据,或者已经进入计算机正在进行加工、处理以及通过线路而由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传递过来的数据。所谓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合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合化语序列,至于计算机应用程序则是指用户使用数据的一种方式,是用户按数据库授予的子模式的逻辑结构,收发室对数据进行操作和运算的程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是指通过输入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指令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的行为。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所谓破坏性程序,是指隐藏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文件、执行程序里的能够在计算机内部运行,对其功能进行干扰、影响的一种程序。计算机病毒,作为一种破坏性程序的典型,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所谓制作,是指创制、发明、设计、编造破坏性程序或者获悉技术制作破坏性程序的行为。所谓传播,则是指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含网络输入、输出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将已输入的破坏性程序软件加以派送、散发等的行为。

破坏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其罪。否则,如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虽有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即使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如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的;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严重影响工作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致使秘密、重要数据、资料、信息毁弃,造成严重损失的;出于恐怖等违法犯罪目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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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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