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刑讯逼供罪
要正确认定刑讯逼供罪,需要注意本罪与故意伤害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区别。
(一)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刑法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区别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二)本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罪则无此要求。
二、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二)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三)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四)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五)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六)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七)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八)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等问题的相关介绍。根据法律规定,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将依照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进行从重处罚。如果您关于本罪还有更多的问题,最好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他们才能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准确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