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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发生争吵杀害妻子 故意杀人罪该怎么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373人  作者:汕尾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因琐事发生争吵杀害妻子

2009年2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高洪朝与其妻子陈六玲因琐事发生争吵,高洪朝用菜刀向陈六玲后脑部砍了两刀,接着用手掐住陈六玲的脖子,致陈六玲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高洪朝去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赔偿附带民事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洪朝因琐事与其妻发生争吵,用菜刀砍其妻头部、用手掐其妻脖子,致其妻机械性窒息死亡,故意非法剥夺其妻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高洪朝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高洪朝的辩护人提出的对高洪朝应定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意见,经查,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洪朝持菜刀之锐器砍其妻后脑部、用手掐其妻脖子之要害部位,且致其妻机械性窒息死亡。因此综合被告人高洪朝使用锐器、打击其妻之要害部位、造成其妻死亡的严重后果等客观事实情况,足以证明被告人高洪朝主观上具有杀害其妻陈六玲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受理、立案、破案经过、范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出警经过、证人高XX、高XX、盛XX证言和被告人高洪朝供述,相互印证且证实被告人高洪朝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事实;高洪朝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故其构成自首。因此公诉机关、被告人高洪朝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高洪朝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洪朝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章记、王桂香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证据支持和依法应予给付的,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洪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高洪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章记、王桂香死亡赔偿金62356元、丧葬费1240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205.33元,共计88969.33元。 

律师说法:故意杀人罪该怎么赔偿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 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 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 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 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 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 出额。 ) 3、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 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 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 依照前款 原则确定。 )

4、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 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5、交通费、食宿费等。(以死者家属实际合理支出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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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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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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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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