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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租房是否属于入户盗窃的户 如何认定入户盗窃

此文章帮助了43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在合租的房屋内实施盗窃

2014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在如东县曹埠镇其与李某某合租的房屋内,见李某某卧室房门未锁上,遂进入李某某卧室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的银灰色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30元)和SWisstab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回了全部赃物。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构成入户盗窃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邓某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被告人邓某某能自愿认罪,并退出全部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入户盗窃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

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当前存在的“户”的类型:    

1、单纯的住宅。对于住宅性质的“入户盗窃”定罪,这是最确凿、最无争议的;

2、单纯的商铺。犯罪嫌疑人在白天经营期间入内实施盗窃,当然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但是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若晚上进入有人值班守夜的店铺实施盗窃的,则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3、商住房。如前店后房、下店上房等等。对于正在经营的商店,尽管属于前店后居的,犯罪嫌疑人以购物为掩护在店内实施盗窃,则不属于入户盗窃;若进入其后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则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4、集体宿舍,如学校之学生宿舍、工厂企业之职工宿舍。和一般住宅相比,人其群相对密集,盗窃所带来的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可能更加严重,应当予以认定;

5、旅店宾馆。犯罪嫌疑人进入无旅客入住或者旅客不在的房间实施盗窃,不宜认定入户盗窃;如旅客正在客房的房间,则宜予以认定;如长期租住的旅店客房,已经成为旅客相对固定的居住地点时,也应当予以认定。

6、单位、小区、仓库的值班室。实际上,单位、小区、仓库的值班室,是值班人员集工作、生活于一体的地方,其内既有其私有财物,也由其所在单位、小区、仓库的财产,同时由于人员相对较少,特别是晚上,更容易成为盗窃的重灾区,发生人身损害的可能性、严重性更大,应予认定;

7、合租屋。现在很多单身在外工作或务工人员采取合租的形式来降低生活成本,也应当予以认定;

8、临时搭建工棚。现实中,很多外出务工人员长期居住在临时工棚里,其人身财产权利理应受到刑法保护;但若是临时搭建的用于野外农作物看护的工棚,因其短暂性,且缺乏财产属性和相对隔离属性,不宜认定;

 9、“户”内无人时。同样应当认定为入户,因为犯罪嫌疑人侵入之时,对于户内是否一定没有人并无明确的认知,同样构成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侵害,构成盗窃罪;

10、无人居住的住宅,尽管是住宅,但是已经不具“居住”的特征了,不宜认定为“户”,如现在农村普遍存在的“空心房”。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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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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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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