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划伤奔驰被拘
一男子驾车到商场购物,停车后随手用车钥匙划伤一辆奔驰轿车,经鉴定后修复还原价值达到刑事责任标准。昨天,肇事男子陈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

7月17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公安分局接到段某报警称,他停放在某大型商场地下车库的黑色奔驰轿车被人划伤车门及保险杆。
神龙派出所出警调查,被划伤的黑色奔驰轿车价值140万元,车门及保险杠被锐器划了约1米长的划痕。
经鉴定,车辆被划伤部位的修复费在5000元左右,超过法律规定的3000元的刑事立案标准,民警遂立案开展调查。经视频追踪、信息比对,锁定肇事者为陈某,43岁,江西人,在汉工作。
7月28日,民警将陈某抓获。陈某承认,当天,他驾车到商场购物,停车准备上楼时,一时手贱,掏出钥匙在一辆黑色轿车上划了几下。得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后,陈某后悔不已。昨天,陈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刑事拘留。
民警介绍,陈某和段某没有任何瓜葛,互相也不认识,从而构不成损害公私财物,定性为涉嫌寻衅滋事更适当,而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为3000元,轿车损害价值在5000元左右。(来源:中青网)
定性为涉嫌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