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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犯非法拘禁罪

此文章帮助了393人  作者:罗珂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成被告

2012年4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曹光文(在逃)等人至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一棋牌室,以讨债名义将被害人周某带至本市钟埭街道某地进行殴打,后又将被害人带至本市当湖街道鹉湖会ktv815包厢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至次日凌晨1时许。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等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周某脸部、左手臂、胸部等处受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通过其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因债务而引起,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王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从轻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律师说法:为何定非法拘禁罪呢?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而如果是行为人为索取非法财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司法解释仍定非法拘禁罪

但是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犯非法拘禁罪”的案例介绍,在这里提醒大家,即便是为索取自己的合法债务,也不可以采取非法手段,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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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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