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危及公共安全
2016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贾某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沪昆高速公路从昆明往贵阳方向行驶,行至沪昆高速公路时与沙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车发生追尾。经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贾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贾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7 mg/100ml。
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并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造成本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7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其已取得被害人沙某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 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贾某醉酒驾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且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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