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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立功 、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吗

此文章帮助了50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苗涛于2011年11月17日2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木北美容美发店”内,将杨孝俊(女,30岁,安徽省人)放在吧台上的iphone4型16G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000元)盗走。赃物已损失;(二)被告人苗涛于2011年12月11日2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麦子店“口福居餐厅”内,谎称借用手机打电话,骗得黄志丹(女,24岁,河北省人)iphone4型16G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200元)。赃物已损失;(三)被告人苗涛于2011年12月14日15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北京舞蹈学院附近商店内,谎称借用手机打电话,骗得刘佳(女,22岁,湖南省人)iphone4S型16G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0元)。赃物已损失;四、被告人苗涛于2012年1月3日23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大悦城电影院内,谎称借用手机打电话,骗得方琳(女,28岁,湖北省人)iphone4型16G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300元)。赃物已起获发还被害人;五、被告人苗涛于2012年1月4日17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三里屯“美嘉影城”内,谎称借用手机打电话,骗得张云晶(女,18岁,内蒙古自治区人)iphone4型8G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400元),被当场抓获,赃物已起获发还被害人。起获iphone4型手机1部及奥迪车钥匙1把,扣押在案。苗涛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收受赃物的犯罪嫌疑人张文武,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12年1月5日以被告人张文武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现被告人张文武被朝阳分局取保候审,相关证据正在完善中,现不具备起诉条件。

上述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立功。被告人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但因为证据不足不予逮捕,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人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涛法制观念淡薄,为牟私利,采用秘密窃取和虚构事实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涛犯盗窃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苗涛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实施的第五起犯罪行为系未遂,故本院对其所犯盗窃罪、诈骗罪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涛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并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由苗涛退赔。在案物品一并处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苗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二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苗涛退赔人民币一万零二百元,其中人民币四千元发还被害人杨孝俊,人民币三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黄志丹,人民币三千元发还被害人刘佳。
(三)在案之奥迪车钥匙一把,予以没收;在案之iphone4型手机一部变价后用于折抵上述退赔款。
以案说法: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立功
(一)立功成立的实质要件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具体解释了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共同犯罪分子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组织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立功表现为四种形式:一是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的;二是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四是组织他人犯罪活动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从《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成立立功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一是时间要件,犯罪分子必须是“到案”后实施了立功的表现行为,《解释》明确限制了成立立功的时间要件是限制为“到案后”;二是效果要件,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必须经查证属实,否正不能认定为立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三是主体要件,《意见》明确指出: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总结来说,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来说,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本人实施的揭发他人犯罪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以及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备一定效果性的行为。

最高法于2007年对出台自首、立功问题司法文件予以立项,经过长时间调研和反复完善,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的《意见》。分为八个部分,其中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采用捆绑手段“送子归案”的处理、立功线索来源的认定、自首和立功处罚原则的具体把握等热点问题都进行了明确。

非法获得举报线索不算立功

《意见》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意见》规定,犯罪分子将从以下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3)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4)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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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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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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