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进女厕抢手机只为玩网游

7月31日下午4时许,罗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罗城成龙湖公园公厕内,有一名妇女被人持刀抢劫,该妇女奋力反抗,对方没有得逞。事发后,犯罪嫌疑人被女子和群众围堵在公厕内,请求民警出警处理。
巡控警务大队民警接到指令后,立即赶到现场。在公厕附近,他们见到了34岁的受害人周女士,在周女士的指引下,民警进入公厕内仔细搜寻,并在男厕一隔间里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踪迹。但此时嫌疑人已将门反锁,民警经劝说无效,只好破门而入,将犯罪嫌疑人控制住,并缴获抢劫所用的小刀一把。
经查,嫌疑人何某是武鸣人,现年17岁,跟父亲一起在罗城县某工地务工。近来何某使用他人的手机玩游戏,迷恋上某款手游后,何某数次向何父索取自己的工钱买一台属于自己的手机,但何父没有答应,于是何某决定铤而走险,抢一台手机来供自己玩游戏。
案发当日,何某随身携带一把小刀,来到人流量较少的成龙湖公园,并躲藏在女厕内,打算对反抗能力较弱的女性实施抢劫。但何某没有想到,自己的抢劫行为受到对方的激烈反抗,在混乱中何某还被自己的小刀割伤。当周女士逃出公厕大声呼救以后,何某更是惊慌失措,无路可逃的他只好躲入男厕所,最后束手就缚。
未成年人犯抢劫罪判几年
何某因涉嫌抢劫罪,已被罗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的侦办工作还在进一步进行中。
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