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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亲生孩子丢弃火车站,遗弃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248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将亲生孩子丢弃火车站

2017年8月5日14时40分左右,昆山站派出所民警沈建国接到报警称:志愿者在候车厅

发现一个5岁左右的孩子一直在哭,身旁无大人看管,便将其带回客运值班室。期间通过

播发布两次寻人启示均无人来认领,希望警方能够帮忙找到孩子的父母。

接报后,民警立即将孩子带至派出所,并查看事发地的视频监控,想以此来获得些线索。然

而视频中,只见一男子将孩子放在候车室就走了,之后再也没看见他的身影。加上之前2次广播寻人都未见来认领,民警猜测该男子是有意遗弃,并非粗心大意的遗忘。视频中的一瞥根本无法锁定男子身份,想要通过这个找到他是不可能的,民警想从孩子身上取得突破。然而这个5岁的男孩并不能准确回答民警的问题,只是一边哭一边说着:“回家!回家!”民警思量着是否孩子会记得自己住在哪里,如果就在火车站附近的话,孩子带路找到家也是有可能的,于是便带着孩子去周边小区找,期间发动了社区居委会以及不少热心居民,但是除了“没见过”、“不认识”以外,没有任何收获。正在民警为此焦头烂额之时,指挥中心接到一通电话,询问是否捡到孩子,孩子的状况如何。

民警追问他与孩子是什么关系时,他称是孩子的父亲。民警顿时有一种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的快感,终于找到了!然而电话那头却是冷冰冰的声音:“孩子我不要了,我养不起他,你们送福利院吧!”说罢,就把电话挂了。

遗弃罪如何认定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是无条件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与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亦是如此,但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外孙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抚养的权利。对另一方而吉,则有抚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指向的必须是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没有独立生活能为的子女亦在此列。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具体而言,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生活供养、社会教养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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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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