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被盗18万现金
7月31日晚,家住杨浦区新江湾城地区的方先生报警称家中被盗,18万现金不翼而飞。接报后,杨浦公安分局刑侦支队会同新江湾城派出所立即开展侦查工作。经民警走访调查,这18万现金是方先生准备借给朋友的,已经在家里放了好几天了。而直到当晚其朋友来取钱,他才发现被盗。在案发现场勘查中,民警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王先生家里被盗的除了现金还有两瓶高档白酒,但家中的金银首饰、手表等贵重物品却丝毫未损。警方初步怀疑可能系熟人作案。
民警于是加大了走访调查的力度,随即在方先生家的楼道内发现了线索:楼道内监控摄像头的拍摄方向已经偏离。经调阅监控录像,民警发现7月22日,有人曾用手将摄像头拍偏。尽管当时未拍到该人画面,但民警在反复观看监控录像时发现:摄像头被推偏时正好对准了楼道窗户,而就在那一瞬间窗户玻璃的反光中出现了一个女子的身影。
经辨认,警方确认该女子系方先生家的钟点工菅某。当晚22时许,民警在长江路一小区内将菅某抓获。到案后,菅某交代了在方先生家盗窃财物的犯罪事实。菅某已在方先生家做了好几年,平时深得信任。为了方便其每天进屋做家务,方先生将家中的钥匙直接给了菅某。7月21日,菅某在打扫卫生时,发现了房间橱柜内的18万现金,其顿时起了贪念。为了不被发现,菅某做足了准备。7月22日,她利用工作之机先故意推偏了楼道内的摄像头,随后一直等到了7月29日。原来,那天是周末,她不用上班。而且摄像头已被推偏,菅某就自认为当天进屋作案,没人会对其进行怀疑。谁料到其实推偏摄像头的那一刻,她已经露出了马脚。随后,民警根据其交代,在案发小区居民楼电箱、水表箱中分别查获了被盗的18万现金和两瓶白酒。
窃贼竟系深受信任的保姆
那么对入户盗窃行为中“入”的认定?2013年4月4日《两高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由此可以看出,入户盗窃行为中的“入”要求是非法进入。 张明楷教授在《盗窃罪的新课题》一文中提到,“入户并不是盗窃行为本身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同时为违法性提供依据。所以,一方面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另一方面,只要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的,即使非法进入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也认定为入户盗窃。” 据此,我们可以探讨实践中出现的以下情形:
1、行为人基于盗窃的故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住所实施盗窃,这毫无疑问应定为入户盗窃。
2、行为人基于实施其他犯罪或者非法行为的故意,非法侵入住宅或者住所,结果临时转变犯意而实施盗窃的,是否构成入户盗窃?根据上述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只要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的,即使进入时没有盗窃故意,也构成入户盗窃。强调的是“入”的行为的非法侵入性。
3、行为人基于实施其他犯罪的故意,非法侵入住宅或住所,在户内实施完毕该犯罪后,另起犯意实施盗窃的,是否成立入户盗窃?笔者认为,此种行为在具体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普通盗窃,不再认定为入户盗窃。因为,行为人入户是基于其他的犯意,如果对这个既遂的犯罪进行量刑处罚时,已经将入户作为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就无需再将入户作为入户盗窃的构成事实进行二次评价来考量。
4、行为人具有盗窃犯罪的故意,通过欺骗等方式,在表面上经过了主人的许可进入他人住宅盗窃的,是否构成入户盗窃呢?笔者认为,通过欺骗等方式入户,表面上是合法进入,实质上是非法侵入。此时行为人进入住宅,也对被害人的住宅安宁造成侵害。
5、行为人经过主人的许可,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拒不离开转而实施盗窃的,该行为如何认定?对于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拒不离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再实施盗窃行为,因为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已经被刑法评价过一次,盗窃行为适宜作为普通盗窃罪来对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两罪,数罪并罚。对于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拒不离开是因为其产生了盗窃故意的,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因为此时也具有对住宅的非法侵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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