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刑事律师  >  刑事案例  >  强暴女生未遂见其落水不施救构成何罪?

强暴女生未遂见其落水不施救构成何罪?

此文章帮助了280人  作者:程德兵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强暴未遂女生又落水死亡

阙某夜间在桥边散步时看到李某(女)独行,上前搭讪后将其强行拉扯至桥洞下的斜坡处,欲强奸李某。李某激烈反抗并挣脱阙某控制后,逃离过程中不慎跌落河中。阙某看到李某在水中挣扎未实施救助,逃离现场。李某溺水身亡。

法院判决:构成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阙某在已经构成强奸未遂的情形下,还存在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以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律师说法:落水与强暴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首先,阙某趁夜深人静时将被害人强行带至偏僻的桥洞下,采用语言威胁、拉扯头发等暴力手段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行为,该行为违背被害人意志,符合强奸罪的构成特征。因被害人强烈反抗而没有得逞,应当认定为强奸罪未遂。

其次,对于被害人逃脱过程中不慎落水身亡这一事实,结合不作为的犯罪理论来看,虽然被害人是不慎落入水中,但起因是阙某强行将其带至存在落水隐患的桥洞边欲意强奸,且在被害人逃脱后进行追赶等先行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危险的境地。这使得阙某在刑法意义上负有“保证人”义务,即在被害人落水时,阙某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救助被害人的特定义务。阙某不履行这一特定义务,未采取任何措施救助被害人,导致其溺水身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有观点认为,阙某没有杀人的故意,不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刑法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罪过。就本案来说,案件发生在偏僻的桥洞下,且时间为夜间,行人稀少,阙某应当知道,如果不及时救助被害人,就会发生被害人溺水身亡的结果,但阙某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客观上未采取任何救助行为。因此,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再次,被害人失足落水身亡的事实是否纳入强奸罪评价,关键在于发生被害人失足落水身亡的结果之前是否具有其他行为等因素的介入。显然阙某在负有救助义务时不采取救助措施离开现场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即阙某实施了一种行为,只不过这种行为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是时代。这种不作为行为的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发生断绝,断绝后发生的行为与后果应当单独作为一个罪质来评价因果关系。

以上就是关于强暴女生未遂见其落水不施救构成何罪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北京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各种刑事犯罪案例、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