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遭异地盗刷
陆先生在某银行北京一家支行办理的银行卡在该银行京外一支行遭遇盗刷,被他人转账2.8万元。陆先生认为异地盗刷是北京某支行没有尽到安保义务,北京某支行则称涉诉交易是正常交易不是伪卡交易。陆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北京某支行赔偿损失。一审判决支持了陆先生的诉求,北京某支行上诉到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4年10月,陆先生收到银行短信提醒,称他名下的银行卡通过京外某支行辖区内ATM机发生转账,金额2.8万元,并支付手续费15元。陆先生赶紧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侦查确认操作ATM机转账者并非陆先生本人。陆先生向法院提交的银行卡原件证明,案发时陆先生并没有离开北京。
一审法院认为,陆先生已提供了他不具备在异地刷卡条件的初步证据,而北京某支行对自己的主张则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因此判决北京某支行违反安保义务,构成违约,应赔偿陆先生28015元。
北京某支行不服,上诉到北京一中院。法院审理认为,陆先生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盗刷银行卡是在2014年10月27日晚上23时许进行的,陆先生随后及时进行卡片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陆先生的上述行为已说明他具有较高的持卡用卡安全意识,并采取了较为妥当的处理措施。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并侦查后证明刷银行卡的行为并不是陆先生本人操作的。北京某支行作为涉案银行卡的发卡银行主张涉诉交易属正常交易,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但银行并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银行负有赔偿责任
用户在银行办理储蓄卡,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存款的安全。银行作为发卡行应当确保其提供的银行卡所载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因他人使用伪造银行卡盗刷账户内资金,说明发卡行所发银行卡存在安全保障技术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合同法还规定,合同中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第53条)。
盗刷信用卡会构成哪些犯罪
1.以盗窃罪定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下情形可认定为盗窃罪: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