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太子辉”被判无期徒刑
梁耀辉被称为东莞“太子辉”,其实际控制的太子酒店为五星级酒店,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1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文艺演出、卡拉OK歌舞厅等。梁耀辉曾以20亿元个人财富位列“百富榜”第406位。2015年10月9日,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发布公告,取消东莞太子酒店等7家饭店的五星级旅游酒店资格。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耀辉系东莞市太子酒店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实际管理者。太子酒店桑拿中心从2004年开始提供卖淫服务。2013年,该桑拿中心用于卖淫的桑拿房房费收入接近4000万元。梁耀辉还在一次竞价会上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通知代表其公司参与竞拍的人员不举牌竞价,使他人以低价中标,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事后梁耀辉分得好处费1000万元。为降低太子酒店的用电成本,梁耀辉找到时任东莞市黄江供电公司副经理的黄某平(另案处理)。在黄某平的帮忙下,梁耀辉经营的太子酒店从1996年到2004年按居民用电的电价缴纳电费。2002年梁耀辉送给黄某平156万港币。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耀辉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串通投标罪、单位行贿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梁耀辉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串通投标的事实,对该部分事实,认定其构成自首,对梁耀辉所犯的串通投标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伟等23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丁振等20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罗浩稳等3人构成毁灭证据罪。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串通投标罪如何认定
本案被告人的罪名中有一个串通投标罪,该罪名在实务中很少出现,但是确实典型的企业刑事风险罪名。那么串通投标罪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
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者向招标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价格。标价一般来说应当以招标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为计算的基础,并考虑中标率、投标企业的未来、竞争人数、竞争者投标条件等因素,在投标总额预算中加入适当百分比的利润形成。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行为;(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了;(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高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
以上就是“老板太子辉被判无期徒刑,串通投标罪如何认定”的简单介绍。企业刑事风险不同与其他风险,尤其值得企业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