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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假释的程序,假释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此文章帮助了287人  作者:周口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犯盗窃罪获假释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甘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该犯申请撤回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南刑一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宣判后,2012年1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甘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甘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8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罪犯甘章予以假释。    

以案说法:如何办理假释的程序,假释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此外,根据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二、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假释,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案件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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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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