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涉嫌拐骗儿童被刑拘
据了解,王某声称因为看见小聪可爱,就以“我带你去找妈妈”为由,并以饮料等小食品为诱惑,带着4岁的小聪回到高新区的出租屋里。对于此举,王某说只想让小聪陪女儿玩两天。昨日傍晚7时许,西乡塘警方以涉嫌拐骗儿童,已经对王某进行刑事拘留。这名中年妇女叫王某,天等县人,今年39岁,目前在南宁务工,其丈夫则在外地务工。她们育有一个9岁大的女儿。目前,女儿因为暑假从天等来南宁玩。系统显示,王某目前没有犯罪前科。
据王某供述,她在解放路附近发现小聪独自一个人行走后,主动上前搭讪。小聪年纪小,就如实告诉王某,说是自己跑出来玩。王某就以“我带你去找妈妈”为由,给小聪买了零食,获得小聪信任。发现小聪独自行走之后,为什么不报警而是把他带走呢?王某接受审问时,刚开始避而不答,后来又改口说手机打不了电话。据王某供述,她看见小聪长得可爱,就想带回家跟女儿玩两天,到时再寻找警方帮送回家。她带小聪回到高新区的出租屋后,曾带小聪到出租屋附近玩耍。除了女儿外,她没有把带小聪回家一事告诉过任何人。
称只想让其陪女儿玩两天
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所谓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处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有何区别?
(一)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二)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三)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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