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内衣店真钞秒换成假币
据黄先生介绍,他在保定市创业路上开了一家内衣店。8月17日上午10时许,店里来了两名年轻女子。在挑选了满意的商品后,其中一名身穿黄色上衣的女子,拿出一张百元大钞递给店员埋单。

当店员验过这张百元大钞真假后,打开钱箱要为这名女子找零时,旁边身穿白色上衣的另一名女子走上前来,伸手就从钱箱里拿走了员工刚收的那张百元大钞。白衣女子嘴里还念叨着:别介,怎么能叫你掏钱,我带着钱呢。说着就将那张百元大钞往黄色上衣女子手里塞。黄衣女子拿过钞票后,一边说着:钱又不多,客气个啥,一边将手里的钞票直接塞进了打开着的钱箱。找零后,两名女子匆匆离开了内衣店。
8月17日中午时分,店员在清点上午的销售金额时,发现钱箱里有一张百元假币。思来想去,也不知道假币时啥时候收的。无奈打开店里的监控进行查看,结果发现是那两名年轻女子互相掩护,将真币调包成了假币。原来,当白衣女子将从钱箱拿走的百元真钞,递给黄衣女子后,黄衣女子以左手里拿着的钱包为掩护,很快将右手接过的真币,换成了左手钱包下面藏着的假币。
而后她并没有将假钞递到店员手中,而是直接将假钞塞到了钱箱里。两人配合默契,手法娴熟,调包都是在互相推辞时瞬间完成,以至于店员根本没有发现。
黄先生推测,这两名女子应当是惯犯。提醒其他商家在收款时,不要让不明人员伸手到钱箱,对每次收到的钱款,都要验证一下真假,不给这些假币骗子以可乘之机。
持有使用假币罪如何定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使用假币应作扩大解释:不仅包括以假币购物,而且包括其他所有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真币功能的行为。换言之,这里的使用假币就是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价值的行为。
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一个内容广泛的概念,它涉及到货币的印刷、发行、流通、回笼等诸多环节,包括货币发行的管理(如发行基金的管理.货币发行与回笼的管理、发行量的管理),银行出纳的管理,为保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所实施的有关管理等,并且每个方面的管理都涉及众多的内容。把包括如此多方面内容的国家货币管理制度视为特有、使用假币罪的客体,就不可能准确的反应其客体的特殊性。因此,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女子使用假钞所缴罚款尚未达到相应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尚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但应受到一定的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