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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女子酒后凌晨跳河轻生 只因爱犬去世心绪郁结

此文章帮助了55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17岁女子酒后凌晨跳河轻生

8月16日凌晨3点钟左右,在桂林市滨江路解放桥段值守的交警接到路人报警,说在解放桥北侧匝道的临江花圃里有位女子想要轻生。这位女孩来自湖南,今年年仅17岁,当交警赶到现场时,女子正站在河中,身体肩膀以下的部位已经在水里,一位热心市民正在水中耐心地劝导女子,但是这名女子情绪十分激动,不让任何人靠近。

“你上去,我给你3秒钟,你不上去我真跳了,你上去。”“好好好”“你真不上去,是不是?”“我上去上去。”

女子说完,就往深水里钻,围观的群众顿时尖叫了起来。在附近值守的协警小翟见状,当即跳进浑浊的江中,一把抓住女子,并与水中的男子一起合力将她拉了上岸。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秀峰大队机动中队协警翟建辉介绍:“当时女子上来以后,情绪还没有稳定,一直强调自己有心脏病,最后告诉我们是因为自己家的狗狗死了,心情可能比较郁闷,就想不开,喝了点酒,才有了想轻生的念头。”

女子被抬上岸后,情绪依然很激动,并不停地砸着自己的手机。一顿发泄后,趁交警不留神,女子又撒腿往解放桥面上疯跑过去,为了防止再次出现意外,交警一路追赶,最终在热心市民的帮助下将女子拦下来。

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秀峰大队教导员陆韬说:“当时我们进行了劝导。但是该名女子一直情绪比较激动。后来我们的路面交警就跟派出所的同志一起配合将她带上了警车带回了派出所。”被带到派出所之后,在民警的不断劝说下,女孩的情绪有所缓和,最终通过自行联系,在当天清晨5点钟左右被男朋友接走。

自杀行为的法律效果

不少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自杀行为犯法吗?1、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相关对自杀者进行定罪的规定,所以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犯罪的含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自杀没有侵犯公私权利以及社会秩序,不属于犯罪。

2、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1)如果自愿相约自杀的双方均实施了自杀行为,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则不存在犯罪问题,不应该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2)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了自杀行为,一方死亡,另一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自杀未得逞,未得逞的一方也不构成犯罪。

同时,《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子女或是母亲继承了死者的遗产就需要偿还,否则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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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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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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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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