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商家用工业酒精兑白酒,多人伤亡被判死缓
(一)案情简介
2002年,被告人王某某开始用食用酒精掺入自来水、苞谷酒、甜蜜素等原料勾兑白酒冒充苞谷酒销售牟利。2009年3月15日上午,王某某安排其雇员覃某某、唐某某驾车到宜都市“杨老板”(杨大连)处购买酒精。当日17时许,覃某某、唐某某来到杨永兵经营的宜都市聚能日化经营部,以2100元/吨的价格购买工业酒精(甲醇)3.74吨,并于当晚将酒精运回王某某的制酒作坊。王某某查看过磅单和其他单据后发现所购酒精系工业酒精的价格,与食用酒精的价格相差悬殊,但未核实原因。当晚,王某某指使被告人唐某用此次购买的工业酒精掺入自来水、苞谷酒、香精等原料勾兑成6000余千克“白酒”。从次日起至同月25日止,王某某及被告人覃某芬共销售该批“白酒”3448千克。当地众多居民饮用该“白酒”后中毒,并造成5人死亡、6人重伤、11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另查明,2004年以来,王某某生产食用酒精勾兑的“白酒”,冒充苞谷酒销售共计185万余元;覃某芬参与生产、销售的金额为186万余元;唐某参与生产、销售的金额为179 万余元。
(二)法院判决:王某某等人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等刑期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王某某同时经营工业酒精燃料生意和勾兑白酒生意,对工业酒精和食用酒精的市场价格非常清楚。当其明知雇员以食用酒精一半的价格购回的酒精不可能为食用酒精的情况下,既未仔细询问雇员,也未向销售方核实,继续用购回的工业酒精勾兑生产“白酒”出售,导致了多人伤亡的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王某某、覃某芬、唐某使用自来水、食用酒精与少量自酿苞谷酒勾兑“白酒”冒充苞谷酒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共同犯罪中,王某某系主犯;覃某芬、唐某均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唐某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某主观上系间接故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99万元;覃某芬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9万元;唐某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6万元。
(三)律师评析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本案中,王某某同时经营工业酒精燃料生意和勾兑白酒生意,对工业酒精和食用酒精的市场价格非常清楚。当其明知雇员以食用酒精一半的价格购回的酒精不可能为食用酒精的情况下,既未仔细询问雇员,也未向销售方核实,继续用购回的工业酒精勾兑生产“白酒”出售,其在主观上采取放任态度,致使多人伤亡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属于刑法上的故意,客观上作为本次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虽没有直接将工业酒精勾兑在白酒中,但是其明知雇员所添加就是工业酒精,作为长期从事该行业的人员来说,对工业酒精的掺杂在白酒中的危害后果是明知的,其行为就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而且造成多人伤亡的结果,法院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对王某某判处死缓的判决,量刑适当。现实社会中,经常会遇到不良商家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将工业酒精掺入白酒中,最后酿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免不了牢狱之灾,本案也警醒广大商家诚信经营才能赢得市场,非法手段谋取非法利益不可取,往往会得不偿失。